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8308号
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857.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50857.23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群
人民陪审员 唐洁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