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湘潭市***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304执保118号 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湘潭市***高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永安村4号110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湘潭市***高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高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703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602150317011281202300××××),该保函的担保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湘潭市***高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37032.1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