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281民初4107号 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曾用名: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国瓷街道玉瓷路。 法定代表人:**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7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7626.4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式以547626.44元为基数,按LPR(年利率3.65%)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签订《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工程按照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暂定总价为2282388.55元;合同第15条约定:02工程款支付节点: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支付时限:次月25日前,支付基数:结算总金额,累计支付比例95%;03工程款支付节点:2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支付时限:次月25日前,支付基数:结算总金额,累计支付比例100%;合同第21条约定:……被告在收到原告递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原告。因被告合同审批流程周期长,在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签订前,原告已提前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幕墙工程于2018年11月10日开工,因其中部分主体工程至今未施工,致使部分幕墙工程无法施工,已完工工程于2018年12月15日经被告竣工验收,验收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结算,但被告均不予理睬。2019年11月,原、被告再次对工程竣工图进行**确认;2022年7月,被告对现场工程量进行确认;同月28日被告签收。但被告至今未与原告进行核算。原告认为,已完工并验收完毕,两年质保期已过,但被告一直拖延结算,原告上报结算金额为1806492.96元,被告已支付1258866.52元,仍欠付工程款547626.44元,经原告多次催问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547626.44元无合同及法律依据。按照双方签订的《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第15条付款方式中相关内容的约定,原告承包的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原告诉请支付工程款超过合同付款条件约定与合同相违背。其次原告诉请工程款未经双方**认可,我方并未对原告提供的结算资料予以**认可,基于原告施工工程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不符,若需认可原告实际施工的工程量,除非有双方**认可的该项结算协议,或者第三方认可的鉴定结果。我方对原告诉请的结算金额不予认可。另外按照合同第15条约定,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具有2年的质保期限,原告诉请的金额应当核减结算金额的5%,最后原告诉请的要求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07条,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解释,原告所承包的工程属于不宜拍卖、折价的工程,依法不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关于原告诉请利息部分,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不构成逾期付款,对于该项主张被告不予认可,且利息部分不属于优先受偿权范围。请求法庭综合考虑被告答辩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将在说理部分阐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被告作为甲方与原告前身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一、工程项目为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工程地点:醴陵市国瓷街道,工程内容:包括售楼部幕墙、铝合金门窗、钢结构雨棚制作安装以及有经验的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可推断出的为完成此项完整工程所需要的全部工作。……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设计、包机械设备、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施工、包材料、检测费、包节能检测费、***、包验收、税费。从工程开始到竣工验收通过的总工期为35日历天,暂定开工日期为2018年11月10日,准确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的开工令为准。二、工程质量标准及验收内容。三、合同价款与支付方式:工程按照综合单价包干方式,合同不含税暂定总价为1998588.93元,增值税费用暂定为283799.62元,合同价款及增值税合计暂定总价为2282388.55元。付款方式:按进度要求完成当月产值,在次月25日前支付双方核定完成的产值70%;工程全部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成结算,在次月25日前,累计结算总金额95%;贰年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于次月25日前结算总金额100%......六、最终结算:乙方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前,必须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或甲方专项验收合格报告,方能办理工程竣工结算手续。对查有质量问题的工程,工程质量没有得到整改前不得进入结算。乙方在合同期内应严格执行甲方的《奥园商业地产集团合同结算上报审查操作指引-V1.0》,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认可并向甲方移交竣工验收备案所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检测报告、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等,以备案管理机关要求为准)后,乙方应按照甲方预结算工作规程在2个月内向甲方提交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递交的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后4个月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后,由甲方出具《工程结算协议书》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性文件……,该合同还约定甲乙双方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后,原告按约定于2018年11月10日进场施工,2018年12月15日竣工。2019年2月28日,原、被告对上述合同进行正式签订。因该工程的售楼部部分主体工程至今未施工,致使原告无法按合同要求将全部的幕墙工程进行施工。原告要求对已完工的工程进行结算。2019年11月,原、被告再次对工程竣工图进行**确认;2022年6月23日,原告将已完工工程向被告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的监理单位进行了审核意见:“售楼部3-15轴、A-D轴、15-3轴已按合同完成,符合要求”建设方审核意见“售楼部除①-③轴由于主体未施工所致,其余按合同图纸已完工”。2022年7月,被告对现场工程量进行确认;同月28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结算金额为1806492.96元,次日被告签收。原告认为,已完工并验收完毕,且已过两年质保期,但被告签收后四个月内均未提出异议,应当认定为被告对原告递交的金额无异议,根原告上报的金额,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58866.52元,仍欠付工程款547626.44元。经多次催问未果后,于2022年1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并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本院作出了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47626.44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另查明:2019年9月24日,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工程项目已于2018年因整体工程施工内容尚未达到住建局竣工验收的要求停止了主体工程右侧尾部工程的施工,其他部分已交付使用。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焦点为:1.被告是否支付原告余欠的工程款547626.44元及承担相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按LPR计算)?2.原告的工程款是否享有本案涉案工程折价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关于第一个焦点,原、被告签订的《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大部分醴陵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并提供了经监理单位湖南南方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签字、**确认奥园冠军城售楼部幕墙工程竣工图、奥园冠军城铝合金门窗及百叶工程竣工图,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被告)签字确认完工《工程收方单工程量汇总表》《工程收方现场计量单》,虽然没有取得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书或甲方专项验收合格报告,其原因是整体工程施工内容尚未达到住建局竣工验收的要求,并非原告完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且原告完成的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施工合同结算书,被告未签字确认,但未对其结算金额未提出异议,且工程已完成四年多,早已过质保期,其欠付工程款547626.44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认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原告幕墙及铝合金门窗工程属于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与主体工程有不可分割性,不具备折价或者拍卖的条件,原告要求享有本案涉案工程折价和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47626.44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全部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76元,减半收取4638元,保全费3258.13元,合计7896.13元,由被告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凌 翔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年25号) 第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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