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5民初2677号
原告:长沙铭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谷路368号山水嘉园3栋703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向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长沙铭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长沙铭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铭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沙铭喆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46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李 雯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 斐
书 记 员 章佳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