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湘0281执保22号 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号,统一信用代码:9143011155952901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经济开发区国瓷街道玉瓷路,统一信用代码:91430281MA4PU8KF23。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10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的(2022)湘0281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47626.44元或查封、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作出如下财产保全行为: 1、冻结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账户共计0元,冻结期限自2023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 2、查封被申请人醴陵奥江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房屋,查封期限自2023年2月8日起至2026年2月7日止。 本院认为,(2022)湘0281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湘0281民初410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保全完毕,予以结案。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财产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