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执保2892号
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鞥2918-2922、2931-29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55952901X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亚泰财产保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10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10933155E。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泉塘街道泉塘三期安置区37栋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MA4LACHN7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22)湘0121民初17133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570885.6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毛 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