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湘丰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34860号
原告:深圳市金湘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军田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2788741X。
法定代表人:余庆祝,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艳,北京德和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莹莹,北京德和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乐社区民乐工业区**705用代码:91440300715294110D。
法定代表人:郑勇。
第三人:郑志鹏,男,汉族,1989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深圳市金湘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鹏投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郑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湘丰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金湘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龙富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方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