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20897号 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雁峰区工业项目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 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御景路16号火炬城MO组团7楼72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州路街道***新园路衡州派出所对面。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065572.1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金额1065572.1元提供担保,如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担保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分公司银行存款1065572.1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吕 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徐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