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与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726执保125号 申请保全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保全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 法定代表人:***。 申请保全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银行存款8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银行存款83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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