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26财保36号
申请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镇盘山庙村七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QAF687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前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高新区御景路16号火炬城MO组团7楼72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421124X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石门县永兴街道***社区十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6MA4RUWN30C。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并已提供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创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门县分公司银行账户资金人民币835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资产。
案件申请费4695元,由申请人常德睿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