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103执异20号
申请人:阿拉尔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
负责人:谢某,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阿拉尔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混凝土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未履行生效裁定,某混凝土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追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工集团)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混凝土公司申请称,其与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院司法确认出具民事裁定书,现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未按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内容按期履行支付义务,现请求依法追加某建工集团为本案被执行人。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与某建工集团的企业关系构架信息,证明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系某建工集团成立的分支机构。
经审查查明,某混凝土公司与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阿拉尔市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作出(2023)兵0103诉前调确803号民事裁定书,协议内容为: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于2023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向阿拉尔某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混凝土款3,808,950元;若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则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自愿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息7%承担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计息。裁定生效后,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某混凝土公司于202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23)兵0103执1615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混凝土公司申请追加某建工集团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6日,法定代表人谢某某,2021年9月18日成立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负责人谢某。同时,该集团公司另立有27家分支机构。上述事实有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被执行人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系某建工集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某建工阿拉尔分公司在不能对外清偿债务时,企业法人某建工集团应对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对外承担清偿责任。故申请人某混凝土公司申请追加某建工集团为被执行人的理由成立。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