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他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稿纸
签发:
年 月 日 |
核:
年 月 日 |
机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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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
2010年2月23日 |
文别:民事调解书 字号:(2010)杭余塘商初字第93号 共印 10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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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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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秋涛北路83号620室。
法定代表人:余新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桂华,该公司员工。
被告:孟国忠,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水北街12组新村路34号,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6210271834。
本院于2010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国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敏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起诉称:原、被告签订装修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装修工程款46402.48元并支付滞纳金34625.64元。在审理中,根据双方口头申请,本院于2010年2月23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被告孟国忠支付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6402.48元,于2010年3月20日前支付20000元,2010年4月20日前支付26402.48元。
二、如被告孟国忠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未到期债权视为到期,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权按金额46402.48元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826元,减半收取913元,由被告孟国忠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以上协议经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夏敏诙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