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民辖终7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拱墅区绿园颐年安养中心,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新村**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30105732008657B。
法定代表人:*伟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上东名筑公寓1幢底商14号、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670646652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许海水,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上诉人杭州市拱墅区绿园颐年安养中心因与被上诉人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许海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5民初1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杭州市拱墅区绿园颐年安养中心上诉称,因许海水系案争工程事实施工人,对案涉工程最为了解,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许海水户籍所在地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能更为有效的查明案情,并最终做出正确判决。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东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杭州他她装饰工程有效公司承担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杭州市拱墅区绿园颐年安养中心住所地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故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杭州市拱墅区绿园颐年安养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危薇
审判员缪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何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