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3财保239号
申请人:昆明呈*****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街道办事处下庄社区大梨园村34号。
经营者:***,男,199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巴南区鱼洞鱼轻路35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重庆盛融卓达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街道科园三路7-1-7号(自主承诺)。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盛融卓达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4,588.7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重庆一品**建设有限公司、重庆盛融卓达城市更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54,588.7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