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699-1号
申请执行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焦**、***,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严德保,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山西省。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河南省。
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介休市协和煤化有限公司、严德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三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商砼款179887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209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1073元,剩余款项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网络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