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晋民申1205号
再审申请人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介休安装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林州二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州二建)、魏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7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以车顶债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介休安装公司以涉案车属重大事故车,尽管经过修复,但也仅价值几万元而已,根本不值所谓的18.7万元,该公司工作人员虽然将车开回,仅是对顶账标的物的审核过程,因车辆不具备顶账条件,双方不可能就“以车顶债”达成合意,更未签订书面“以车顶债”协议,几年间,不断联系对方要求其将车开走,但对方百般敷衍,至今没有开走为由,坚持认为以车顶债不应得到支持。本院认为,介休安装公司长达四年未能将涉案车辆退还林州二建,所提理由,与日常经济生活经验不服,故对其主张,本院难以支持。二审法院基于涉案车辆已经由介休安装公司持有四年有余,其反悔,但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通过法律规定的渠道及方法要求撤销或变更该以车抵债协议之情形,认定该车款18.7万元应从欠款总额中予以扣除,有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妥。
综上,介休安装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介休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志祥
审判员 耿转成
审判员 郭丽娟
书记员 孟丽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