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

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与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203民初5741号
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彭军,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理,湖南中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举证,陈述,辩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和解。
委托代理人:吴小慧,女,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公司党支部书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身份证号码:43020319********。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邹光辉,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身份证号码:43020319********。
被告: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砖桥乡穿石村穿石组/div>
法定代表人:杨建花。
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邹光辉、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光辉、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自愿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邹光辉、湖南神农林下中药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6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株洲市一汽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坤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尹杰
书记员汤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