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民抗1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组织机构代码6113309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武原街道盐北路88号美林金色港湾小区15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4004000007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浙江美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民初2490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行)监[2019]3304000015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