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2749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汽贸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科工龙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17704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