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海波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4民终80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309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北京市盈科(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上诉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与***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协议,2020年6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9)浙0424民初53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16元,减半收取858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630元,由***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超
审判员毛彦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