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民初1879号
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幸福街锦都商务大厦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3171330470。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大运路东侧旺旺路北侧金山工业园4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613498335A。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步行街中段东排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4156924G。
法定代表人:刘小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呈王路北侧幸福街东侧(锦都经典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90874436N。
法定代表人:蒋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飞,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309228。
法定代表人:林凤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正阳,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茂华小区5号楼1403号。身份证号:350721197506126412。
第三人:苏东力,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业街50号2-10-2。身份证号:2202041967111300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
法定代表人:刘贵桃,该疗养院院长。
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正阳、第三人苏东力、第三人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20年11月24日,第三人苏东力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事实、权利义务均争议较大。并非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不一致,查清事实难度大;当事人对本案的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争执存在原则分歧。综上所述,本案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郭霄静人民陪审员尹国燕人民陪审员宋长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        玲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