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1081民初1879号之二
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幸福街锦都商务大厦十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3171330470。
法定代表人:李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市大运路东侧旺旺路北侧金山工业园4号厂房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613498335A。
法定代表人:周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步行街中段东排7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054156924G。
法定代表人:刘小妮,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呈王路北侧幸福街东侧(锦都经典14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000590874436N。
法定代表人:蒋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飞,山西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6113309228。
法定代表人:林凤庆,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正阳,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千峰北路茂华小区5号楼1403号。身份证号:350721197506126412。
第三人:苏东力,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建业街50号2-10-2。身份证号:220204196711130050。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霖,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为民,辽宁海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
法定代表人:刘贵桃,该疗养院院长。
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原告)与被告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黄正阳、第三人苏东力、第三人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四原告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380元,由原告**经济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山西众欣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苏晋贸易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益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长 郭霄静人民陪审员尹国燕人民陪审员宋长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黄        玲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