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鹏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9执异2号
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328号金源花园B座906室。
法定代表人:林某,***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汉族,1967年11月1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被执行人: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住所地忻州市忻府区奇村镇奇村。
法定代表人:刘某,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负责人。
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对苏某与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的执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于2019年7月15日作出(2019)晋09执异1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异议申请。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执复16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9执异13号异议裁定,指令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所提异议进行重新审查。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称,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系***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生效判决。根据该判决山西省奇村温泉干部疗养院应向***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但至今仍未履行。***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案确定的债权人,从未将(2017)晋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中的债权转让给任何人,也从未授权任何人代表公司处分债权。申请执行人苏某向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的公章均是已作废的公章,***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因此,申请执行人苏某无权申请执行(2017)晋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故请求中止对苏某申请(2017)晋09民初60号民事判决强制执行的执行行为。2020年3月23日,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协商解决纠纷申请撤回异议,系对自己的权利进行处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荣崇明
审判员  李小荣
审判员  任国栋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