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追缴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784执1177号之三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中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92203235。

法定代表人:钟祖怡。

关于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78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支付诉讼费50元。因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移送强制执行,并于当天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经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3.03元并转付广东财政代收费专户。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784执11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温健灿

执行员  黎佩景

执行员  陈国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