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鹤山市人民法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2028号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23号。
关于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784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支付诉讼费9219元。因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202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冯权胜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启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