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784执369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沙坪中山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钟祖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784民初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07元案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到有关银行、工商、车管所、不动产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情况,目前暂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案已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失信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粤0784执36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冯权胜
执行员 李日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陆伟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