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784民初36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20************01X。
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35。
法定代表人:钟某1。
原告***与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盛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后因高盛公司下落不明,本案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盛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案系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支付工资7507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于2015年前往被告处工作,至2015年2月,被告欠原告工资17507元,后被告支付了1万元,被告尚欠7507元未付。原告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法院。
高盛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至2月,***承揽高盛公司位于共和镇“天山工地”的砌砖工程,完工后,高盛公司于2015年3月13日盖章确认欠***17507元。后高盛公司于2018年支付了***10000元,尚欠7507元未付,***经多次追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2020年1月13日,***向鹤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该委员会于同月14日以***未能证明与高盛公司有劳动关系为由,作出鹤劳人仲案不字(2020)第011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主张其诉求的款项为工资款,应属劳动争议纠纷,经查***与高盛公司之间并不存在隶属关系,在工作过程中,***自己组队完成工程,并在所约定的工程完工后,由高盛公司支付报酬给***,故本案应定性为承揽合同纠纷而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与高盛公司之间设立的承揽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根据高盛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高盛公司无付清报酬的行为属违约行为,应负违约责任。***请求高盛公司支付7507元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高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承揽款7507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50元,本院退回原告50元,另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50元)。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锦锋
人民陪审员  温庆君
人民陪审员  冯楚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傅淑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