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784执71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诉讼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金树志,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沙坪中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292203235。
法定代表人:钟祖怡。
被执行人: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新材料产业基地共和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64588970M。
法定代表人:谭永生。
被执行人:梁启鹏,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高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港丰现代塑胶管道工程有限公司、梁启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0784民初19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款1321159.35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5612元,但被执行人未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粤0784执71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罗启全
执行员  李日明
执行员  冯权胜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健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