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发文稿纸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8504号
宁***管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暖配件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暖配件经销部赔偿申请执行人宁***管业有限公司损失111701.08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435元,依法缴纳执行费1627元,以上共计116763.08元。经本院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宁***管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银川市兴庆区***暖配件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民初5946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