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2661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方国际轻纺城1号仓库1-3。
法定代表人:刘开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传玉,江苏苏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长江一号写字楼8-808。
法定代表人:马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本院通知双方于2022年5月24日开庭,原告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61元,案件保全费1770元,合计4231元,由无锡市中鑫木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