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山区*****建材经营部、***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4607号之二
原告:惠山区*****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XAJ2919,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街道**社区玉鑫薛家巷22-2。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皋少峰,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怡,江苏法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8月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NQATEXA,住所地无锡市长江一号写字楼8-808室。
法定代表人:马海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惠山区*****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惠山区*****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惠山区*****建材经营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乾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惠山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51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6271元,由惠山区*****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邵明舟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