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2726执200号之二
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黔2726民初238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7780元。现因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77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林 靖
法官助理 刘 松
书 记 员 周泰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