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民初969号之一
申请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孔家溶社区金霞路郎泰-尚象郡20层。
法定代表人:伍文华。
被申请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高新区九湖镇国道南18号。
法定代表人:林显峰。
被申请人: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郭家铺街道郭家铺社区安置小区7栋3号。
负责人:林显峰。
原告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1日立案。申请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被告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21479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594元,由申请人湖南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金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黄雅琪
书 记 员 廖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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