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吉0882执338号
上列当事人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8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82民初2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鑫程
书记员 曹偌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