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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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民初2597号
原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市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前路王家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姜秋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加波,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汇源北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吴新府。
原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且明确不再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庆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车 菲
书 记 员 王雨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