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执保740号
申请保全人:***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巨鹿县河北巨鹿经济开发区健康西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跃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志兴,河北绍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西外环南段路西志成工业园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琳,经理。
被保全人: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前路王家寨村西。
法定代表人:姜秋玲,经理。
***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7.8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保全人***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作出(2021)鲁0114民初4209号民事裁定书,为保障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辰龙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307.8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传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齐 硕
书 记 员 王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