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3民初1431号 原告: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汇源北大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赭山工业园赭山前路***村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洞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绿环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群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冯 毅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