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5执恢238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新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万朝晖。
被执行人万朝晖,男,197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
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758号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新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朝晖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新博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万朝晖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浦民二(商)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钧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潘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