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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06执3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江柳路200弄3号,组织机构代码:75987980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百官街道江东北路588号11楼,组织机构代码:14612689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106民初110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0976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8年1月1日起按照未支付工程款为基数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46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2018年7月13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单元××室、杭州市××.××单元××室等××套房屋,上述房屋均已设定抵押被多轮查封,暂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2018年12月3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2019年3月12日,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585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