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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与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07民辖终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
法定代表人:祝义财,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代理人:叶芸,安徽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705民初383号民事裁定,上诉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案件较复杂,请求贵院将该案移送到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审查认为,本案属于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可以审理,不需要上一级法院审理。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不成立。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裁定撤销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705民初383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依法移送至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其上诉理由:鉴于该案标的额系33万余元,且其住所地为上海市金山区干巷镇红光路4200—4201号1728室。由于当事人不在本辖区,案情较复杂,该案应由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被上诉人上海百石通实业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我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因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的标的额仅为33万余元,且不属于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依法本案不属于我院受案范围。综上,上诉人铜陵雨润地华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策
审 判 员  杨 莉
代理审判员  管佳丽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韦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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