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41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3304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磊,男,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6666弄25号。
负责人:李瑞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思红,女,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作出(2022)沪0115民初414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名下银行存款2,078,11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现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提出的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名下价值2,078,114.03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顾培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