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41418号
申请人: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
法定代表人:胡宗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磊,男,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华夏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瑞忠。
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名下价值2,078,114.03元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出具担保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众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川**派酒店名下银行存款2,078,114.0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顾培菲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