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602民初6987号
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公路1700号3幢33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高埔岗街道巴伐利亚庄园行政办公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何再新。
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巴登新城投资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普利吉体育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邝 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