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922财保1125号
申请人: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乡布隆科瑞克村阿塔公路3公里处阿克苏市诚信气体分离制氧厂综合楼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4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出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
被申请人:温宿县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新阿温大道东侧水晶**小区12幢1**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温宿县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00元,申请人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宿县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8900元。
案件申请费1064.50元,由申请人阿克***电梯服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