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

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与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03民初3246号
原告: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镇嘉业路河**。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沈庄洋村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好美家家用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国鹰文创(浙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菁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