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6民初17149号
申请人:***,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隽,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莲花大道以东东升路以南水悦尚都**(创鸿公馆)****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29974990413XXX0009219,担保金额为400000元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