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6-27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佛顺法滘民初字第704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帆,广东皓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棠东东路25号3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临江北路以北晓翠路以东翠榕完园商住楼11号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东宇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银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0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08.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