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
执行裁定书
(2016)豫1622执659号
申请人执行人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许昌市魏都民营科技园区北区(万通公司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作出(2016)豫162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2016)豫162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及承担迟延履行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0民破申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钧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申请人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6)豫1622民初92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根据被执行人履行情况,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许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