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胜利与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8-01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上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曹胜利,男,1975年3月2日生,汉族。
被告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史康宁,男,1988年4月16日生,汉族。
原告曹胜利诉被告河南瑞昌置业有限公司、被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被告史康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彭勃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时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