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与郑州三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03民初3182号
原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西、安平路北8号楼3单元6层6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三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郭小寨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三联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郑州宏鑫轻钢房屋有限公司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